台北市設立公司地點應注意事項

1.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(如註明店舖、一般零售業、辦公室、一般事務所等)

2.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(如註明住宅、集合住宅等) 符合下列核准條件:
  (1) 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以上
  (2) 面臨八米以上道路(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)
  證明文件:
  (1) 分區使用證明
  (2) 使用執照平面圖
  (3) 建物謄本
  (4) 配置圖
  (5) 平面圖
  (6) 地籍圖
  (7) 套繪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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